|
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名称为 XINJIANG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缩写为XJICP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成立,并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注册会计师的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履行“服务、监督、管理、协调
”的职能,即服务本会会员,监督会员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依法管理注册会计师行业,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切实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依法接受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以下简称财政厅)
、民政厅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本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审批管理本会会员,办理注册会计师注
册;
(二)
贯彻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规则,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三)
依法组织对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的年度检查,推进行业诚信建设,提高注册会计师执业质量和职业道德水平;
(四)
组织实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新疆考区的考试工作;
(五)
组织和推动会员培训工作;
(六)
组织业务交流,开展调查研究, 提供技术支持;
(七)
开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宣传;
(八)
协调行业内、外部关系,
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
开展与区外、国外会计职业组织之间的交往活动;
(十)
办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机关委托或授权的其它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
依法批准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为本会团体会员。
凡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经申请批准者和依照规定考核取得会员资格者,为本会个人会员。个人会员分为执业会员和非执业会员。其中,依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的,为执业会员。
第七条
本会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参加本会举办的学习和培训活动;
(三)
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四)
获得本会提供的有关资料;
(五)
通过本会向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和要求;
(六)
监督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七)
监督本会的会费收支;
(八)
申请退出本会。
第八条
本会个人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承认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决议;
(三)
遵守本会纪律;
(四)
接受本会的监督、管理;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完成规定的后续教育专业学习任务;
(七)
自觉维护注册会计师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八)
承担本会委托的任务。
第九条
本会团体会员享有本章程第七条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承担本章程第八条第(六)项以外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会员拒不履行会员义务的,理事会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
会员管理办法,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境内、外有关知名人士,经有关方面推荐,由理事会批准,可授予本会名誉会员称号。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必要时,由本会理事会决定延期或提前举行。延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采取选举、协商和特邀的办法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产生办法,由上一届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本会理事;
(三)
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
审议本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
制定、修改会费管理办法;
(六)
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行使的职权。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会员代表大会代表2/3以上出席,并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理事会与常务理事会
第十六条
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推荐候选人,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可以连选连任。执业会员在理事中占1/2以上。
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权是:
(一)
提议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二)
选举本会常务理事会成员;
(三)
选举本会领导成员;
(四)
通过本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领导成员;
(五)
增补或更换本会理事;
(六)
审议本会理事会常设办事机构职能部门的设置;
(七)
审议本会理事会常设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
(八)
审议本会理事会常设机构的年度会费收支报告;
(九)
其他应由理事会办理的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的任期与理事相同。
第十九条
理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于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长代表本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并监督、检查其决议的贯彻实施。
第六章 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财政厅推荐,理事会通过。
秘书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各职能部门的设置,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经理事会审议后,报财政厅批准。
第七章 专门委员会与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理事会履行职责的专门工作机构,对理事会负责。
理事会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负责处理行业发展中的专业技术问题,对理事会负责。
各专门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具体职责和运作规则,以及委员的聘任和解聘,由秘书长提出方案,理事会批准。
第八章 经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为: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本会依法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收入。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终止需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址设在乌鲁木齐。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本会常设办事机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