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姜鲁海等12名同志转所的批复
新财协便[2002]30号
新疆华光、阿勒泰金诚、新疆博乐安诺、新疆宏业、新疆天元、新疆经纬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会协字[1995]101号)规定,经研究,对中国注册会计师姜鲁海等12人转所事项批复如下:
同意中国注册会计师姜鲁海由伊犁天意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转入新疆华光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同意中国注册会计师薛长琴由奎屯方园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转入阿勒泰金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同意中国注册会计师吴茂华由原博州德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转入新疆博乐安诺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同意中国注册会计师石义学、郝燕分别由新疆公信天辰、新疆新证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转入新疆宏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同意中国注册会计师艾俊钦、高尊志、赵鸿发、陈少有由原喀什前海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转入新疆天元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同意中国注册会计师郭玲、恽鑫宏、刘春华分别由原新疆融信、奎屯方园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转入新疆经纬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二00二年五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