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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调查委员会工作规程
作者: 发布日期:2009-03-19 00:00:00  查看次数:102 次
 

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调查委员会工作规程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区注册会计师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调查委员会的工作程序,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本工作规程是调查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对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调查委员会委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调查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事件情况的认定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二 调查委员会的性质及人员组成

第四条 调查委员会是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的对行业内涉嫌违法违规事件的调查机构,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调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委员若干名,由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提名,由理事会聘任。
第六条 调查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调查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调查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第八条 调查委员会每二年为一届,其换届办法由常务理事会确定。

三 调查委员会的职责

第九条 调查委员会负责对协会秘书处提交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和事务所重大涉嫌违法违规事件进行调查核实,并形成调查报告。

四 事件的调查

第十条 属于重大的涉嫌违规违纪事件,由协会秘书处提交调查委员会对其立案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 属于本规程规定的应由调查委员会承办的事件,应由调查委员会组成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 调查小组成员由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确定,并送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三条 调查小组对事件进行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将调查取证及检查情况制作笔录。取得的证据和笔录应交被调查人或被询问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被调查人或被询问人拒绝签字或盖章的,应该写明不签字的理由及其原因。
第十四条 调查终结,调查小组应将调查情况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立卷调查的因由;
(二)被调查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姓名和事务所名称;
  (三)涉嫌违法违纪的主要事实、证据;
  (四)违反的主要法规及处理意见;
(五)调查小组成员姓名及调查时间;
(六)调查委员会主任签名等。
第十五条 调查报告形成后,调查小组应及时将调查报告报调查委员会讨论并经调查委员会审核后提交协会秘书处。
第十六条 对有关事件的调查材料及收集的证据等,应按协会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归档保存。

六 调查工作纪律

第十七条 调查小组成员应按时出席调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的有关调查会议,因故不能出席者应办理书面请假手续。
第十八条 调查小组成员应尽职尽责地完成由其负责的案件调查工作,不得无故中止调查工作。
第十九条 在调查工作期间,调查小组成员不得接受有关当事人的礼品和宴请。
  第二十条 未经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同意对外公布有关事件的情况前,调查小组成员应对事件调查情况等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调查内容等。
  第二十一条 调查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或被告知回避:
  (一)是被调查事件直接关系人;
(二)是被调查事件直接关系人的近亲属;
(三)与被调查事件调查结果有利害关系;
  (四)与被调查事件当事人是同一事务所的;
  (五)应当回避或被告知回避的。

七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规程由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规程自新疆注册会计师协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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